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號反訴 原 告 即本訴被告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6,58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