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
- 原告
-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煥明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世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世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明確記載訴訟標的,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讓被告能答辯)。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