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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告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明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世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世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明確記載訴訟標的,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讓被告能答辯)。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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