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 告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明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世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世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明確記載訴訟標的,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讓被告能答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