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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8號

原告
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49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041,9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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