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黃瑪玲
- 法定代理人王景良
- 原告璟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8號原 告 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49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041,9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 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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