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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給付修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原告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告
蔡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本件磁磚工程何時完工?

二、原告公司何時發現本件磁磚工程之瑕疵?

三、原告公司何時請求被告修補前開瑕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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