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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原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濬燊
被告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書狀(應列明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書狀之必要,前業本院於10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兩造應於14日內提出,惟兩造迄今均未提出,爰依前開規定命兩造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請以分點形式列明與原告起訴主張內容有關之不爭執事項,認定該事項已不爭執之依據或證據;爭執事項,就爭執事項部分各自之主張及依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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