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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添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03年11月28日具狀陳報,系爭建物之面積為119.2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殘餘價值剩餘60%,有該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691號卷第73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687,110元(計算式:119.29平方公尺×9,600元×60%=687,1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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