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 原告
-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煥堂
一、原告與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8,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56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