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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告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煥堂

一、原告與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8,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56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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