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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被 上 訴人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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