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71,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