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慕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鴻
- 法定代理人
- 葉姿伶(慕僑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法定代理人
- 葉吉雄(慕迪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辰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