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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慕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鴻
法定代理人
葉姿伶(慕僑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法定代理人
葉吉雄(慕迪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辰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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