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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告
成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03,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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