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1號
- 原告
- 成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03,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