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 送達代收人
- 柯柏實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財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呂財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1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71,32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
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