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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財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呂財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1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71,32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

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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