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盛茂
- 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財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財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71,32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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