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 送達代收人
- 柯柏實
- 被告
- 呂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