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林盛茂
- 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呂財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被 告 呂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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