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 原告
- 九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焜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3,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