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林正憲因103年訴字第532號履行租賃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5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