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2號
- 上訴人
-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林正憲因103年訴字第532號履行租賃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55,2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