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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訴人
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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