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