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0號
- 原告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呈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秉宏 律師
- 被告
- 優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