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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
被告
優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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