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32號原 告 江國梁即三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黃正雄即巨鼎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0,909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64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50,30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訴原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81,5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1,350,9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12頁)。經核上 開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鉅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鉅榮公司)向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承攬「東西快速公路北門玉井線E708-1標海埔至麻豆段新建工程」,鉅榮公司將其中部分工程,除委由三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協公司)承攬鋼筋綁紮部分外,另懸臂工程部分工程則委由被告承攬,被告再將所承攬懸臂工程之鋼筋綁紮部分委由原告承攬施作,原告負責施作綁紮鋼筋,賺取工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公噸4,000元(見原證1-5號統一發票五紙,單價為4,000 元),經原告向三協公司取得E708-1標工程懸臂工程部分之施工圖(原證12號,該施工圖為鉅榮公司所繪製、計算、製表),經原告逐項核算懸臂工程(P28R,P28R-P29閉合,P29R,P28L,P29L,P29L-P29L閉合,P59,P59閉合 ,P60)節塊鋼筋數量應為2534.43噸(詳如附表二所示,未計價部分不計入),乘以兩造約定之鋼筋綁紮加工費 4000元/每噸,共10,137,720元。茲原告已依約定在工程 期限內完成所有鋼筋綁紮工程,然被告尚有工程保留款、少算、漏計之工程款並未給付,分述如下: ⒈工程保留款500,549元: 被告自己計算之總施作鋼筋數量為2,383.57公噸,總工程款為10,010,994元(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原告向三協公司取得E708-1標工程懸臂工程部分之施工圖,經逐項核算懸臂工程節塊鋼筋數量應為2534.43噸,乘以兩造約定之 鋼筋綁紮加工費4000元/每噸,為10,137,720元。原告並 向被告請領得95%之工程款9,510,444元(合約約定工程 保留款為總工程款之5%),嗣系爭「東西快速公路北門 玉井線E708-1標海埔至麻豆段新建工程」業經業主交通部公路總局驗收合格並已通車在案,且鉅榮公司已請領得所有工程款,被告亦向鉅榮公司請領得所有工程款,被告自應依約退回保留款共500,549元(依總工程款10,010,994 元計算之5%),詎原告迭向被告請求返還保留款均置不 理。 ⒉少算、漏計之工程款850,360元: ⑴本件少算之懸臂工程款:603,440元。 依原證12號:E708-1標工程懸臂工程部分之施工圖,可算出附表二所示懸臂工程鋼筋數量為2534.43噸,被告 僅計價2383.57噸(見附表一:三佑向巨鼎承攬鋼筋綁 紮工程款發票明細表),相差150.86噸,乘以加工費 4000元/每噸,則工程款少算603,440元。 ⑵懸臂工程漏計洩水孔施工數量,其工程款漏算90,120元。 因鉅榮公司交付三協公司之施工圖內只繪製、標示、計算主線高架橋之洩水孔,卻漏未標示懸臂工程之洩水孔,惟路面、橋面不可能沒有洩水孔,否則下雨會積水,路面、橋面會坍塌,造成公共危險,依原證13號鋼梁跨徑配置圖、原證14號結構平面圖一、二、原證15號主線高架橋B119單元箱型梁頂版開孔、底板人孔及橋面洩水孔補強筋詳圖、原證16號主線高架橋SR11-2施工圖(有標示洩水孔)計算全部懸臂洩水孔鋼筋數量為22.53噸 (詳如附表四計算式所示),乘以加工費4000元/每噸 ,共90,120元。 ⑶本件懸臂工程漏計端梁鋼筋施工數量,其工程款漏算 156,800元。 因懸臂工程之端隔梁有P58、P59、P60、P61四座,因鉅榮公司交付三協公司之施工圖內只繪製、標示、計算懸臂工程P58、P61端隔梁鋼筋數量表,卻漏未標示、計算P59、P60端隔梁鋼筋數量表,因P58與P59、P60與P61為相對應之端隔梁,依原證17號SR35-55 、SR35-56施工 圖P59端隔梁鋼筋數量表共19.59噸(=16.34+3.25),依原證18號SR35-106、SR35-107施工圖P60端隔梁鋼筋 數量表共19.61噸(=16.36+3.25),二者相加共39.20噸,乘以加工費4000元/每噸,共156,800元。 ⑷據上,本件少算之懸臂工程款603,440元、懸臂工程漏 計洩水孔施工數量,其工程款漏算90,120元、懸臂工程漏計端梁鋼筋施工數量,其工程款漏算156,800元,合 計850,360元(計算式:603,440+90,120+156,800= 850,360)。 ⒊據上,原告得請求之承攬報酬工程保留款500,549元、少 算、漏計之工程款850,360元,合計為1,350,909元(計算式:500,549+850,360=1,350,909)。為此,爰依系爭 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350,9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E708-1標-鋼筋進場、領用、調撥彙總管控一覽表、橋樑結構跨 徑及伸縮縫配置表、主線高架橋結構平面圖㈠㈡、主線高架橋B110L單元第一階段施工鋼筋表(2/2)、B114單元 P58端隔梁鋼筋表(1/2)、(2/2)、B114單元P61端隔梁鋼筋表(1/2)、(2/2)(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01號卷第9-59頁;本院卷第18-26頁)等資料為證,核屬相符。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 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鋼筋綁紮工程,既已依約施作完畢,而被告尚有原告上開主張之工程保留款、少算、漏計之工程款未依約給付,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積欠之承攬報酬。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尚有原告上開主張之工程保留款、少算、漏計之工程款未依約給付,業經原告於102年12月25日催告被告給付,有郵局存 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103年度補 字第201號卷第12-14頁)在卷可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年5月27日(見本院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陳,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工程款1,350,9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0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訴訟標的金額1,350,909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