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康嗣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第3475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1,527元,應繳裁 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34,5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