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號
- 原告
-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原康嗣
- 被告
-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柱
陳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以103年度訴字第7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556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惟截至同年2月25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第1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