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沈釗立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4,95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7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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