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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所,因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

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253,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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