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所,因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
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253,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