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4號
- 原告
- 國立成功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煌煇
- 被告
- 大山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