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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 原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54,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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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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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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