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54,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