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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 原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千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萬92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萬2,67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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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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