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千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萬92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萬2,67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