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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訴人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曾燕珠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於第一審為上訴人即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23,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惟上訴人先後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及103年12月29日各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溢繳19,765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19,76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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