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2號
- 上訴人
-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曾燕珠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於第一審為上訴人即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23,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惟上訴人先後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及103年12月29日各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溢繳19,765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19,76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