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信元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棱崴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揚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請求確認物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3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