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請求確認物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信元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棱崴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請求確認物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3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