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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福來葉淑儀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31號

抗告人
李全教
兼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相對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本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反訴,該裁定並於105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10日抗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起算,至105年2月15日即已屆滿(因105年2月9日適逢農曆年假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5年2月15日屆滿),而抗告人遲至105年4月22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有本件抗告狀上之收狀章在卷可憑,顯已逾上開抗告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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