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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瑪玲蘇正賢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103年度選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