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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告
祥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發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被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
訴訟代理人
廖木榮

      蘇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再為辯論或調查:㈠原告就被告提出之民國106年1月24日民事答辯八狀之附件三附表編號75所為主張事項之意見為何?㈡被告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未臻明確。因此,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請原告就上開事項盡速具狀表示意見,被告則就其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再為確認,並陳報詳目到院。兩造若有證據調查之聲請,亦一併盡速陳明到院,以利訴訟適速進行。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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