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原告
- 祥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信豪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楊家瑋律師
- 被告
-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勇
- 訴訟代理人
- 廖木榮
蘇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再為辯論或調查:㈠原告就被告提出之民國106年1月24日民事答辯八狀之附件三附表編號75所為主張事項之意見為何?㈡被告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未臻明確。因此,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請原告就上開事項盡速具狀表示意見,被告則就其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再為確認,並陳報詳目到院。兩造若有證據調查之聲請,亦一併盡速陳明到院,以利訴訟適速進行。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