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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告
登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新愛迪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遷出並返還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海

北段532、544、545、546、547、548、549、550、550-1、595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7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經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11萬8,087元【計算式:4,581萬8,1

87(如附表所示上開土地之總價額)+629萬9,900元(上開建物

現值)=5,211萬8,087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命被告

新愛迪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各按月給付24萬元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萬656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6萬5,440元外,尚應補繳20萬5,2

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價額          │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 1 │臺南市安南區│129.43     │3萬2,746元│423萬8,315元      │
│  │海北段532地 │        │     │            │
│  │號     │        │     │            │
├──┼──────┼────────┼─────┼────────────┤
│ 2 │同段544地號 │44.04      │1萬4,698元│64萬7,300元       │
├──┼──────┼────────┼─────┼────────────┤
│ 3 │同段545地號 │54.17      │3萬3,400元│180萬9,278元      │
├──┼──────┼────────┼─────┼────────────┤
│ 4 │同段546地號 │451.28     │2萬6,803元│1,209萬5,658元     │
├──┼──────┼────────┼─────┼────────────┤
│ 5 │同段547地號 │181.38     │3萬3,400元│605萬8,092元      │
├──┼──────┼────────┼─────┼────────────┤
│ 6 │同段548地號 │83.01      │3萬3,400元│277萬2,534元      │
├──┼──────┼────────┼─────┼────────────┤
│ 7 │同段549地號 │597.53     │2萬6,273元│1,569萬8,906元     │
├──┼──────┼────────┼─────┼────────────┤
│ 8 │同段550地號 │55.63      │1萬2,300元│68萬4,249元       │
├──┼──────┼────────┼─────┼────────────┤
│ 9 │同段550-1地 │83.51      │1萬2,300元│102萬7,173元      │
│  │號     │        │     │            │
├──┼──────┼────────┼─────┼────────────┤
│10 │同段595地號 │55.33      │1萬4,218元│78萬6,682元       │
├──┼──────┴────────┴─────┴────────────┤
│合計│                      4,581萬8,1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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