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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被告
東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靜綸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被告
帝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點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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