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昇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美君律師
- 被告
- 東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靜綸
- 訴訟代理人
- 郭淑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文律師
- 被告
- 帝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點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