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胡雪梅、曾人傑
- 上訴人即、鄭鴻權
- 被告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鴻權 被 告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雪梅 被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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