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許淑貞
- 送達代收人
- 李思樟律師
- 被告
- 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田(原名黃清勝)
邱彬峯
郭邱惠美
邱義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即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7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8,600元;上開裁定並於103年8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遂將該裁定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8月15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