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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 當事人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7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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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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