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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4月

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7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7,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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