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陳忠助、吳政賢
- 當事人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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