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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
法定代理人
謝欣澤
法定代理人
吳鴻林
被告
謝裕民
被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9,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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