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 告 張家口通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悅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黃盈舜律師 被 告 崨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熱流動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熱流動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莉萍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