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張家口通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悅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盈舜律師
- 被告
- 崨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熱流動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熱流動力能源科
- 被告
- 技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莉萍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雄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