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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 17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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