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原告
-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賢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信託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8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