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朝丞
- 被告
- 金興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淑惠
- 被告
- 侯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
- 被告
- 王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一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自10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