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 告 金興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惠 被 告 侯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王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 一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自10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