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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告
金興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惠
被告
侯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告
王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一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自10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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