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陳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字號、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字號、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