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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統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順
訴訟代理人
洪國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黃義弘            │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統博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8月3日   │373,450元         │BTA0000000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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