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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請人
益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嘉鴻
代理人
侯緯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富正應用材料股份│玉山商業銀│益州化學工業│102年9月11日│80,325元│BA0000000 │
│    │有限公司周誠賢  │行台南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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