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益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嘉鴻
- 代理人
- 侯緯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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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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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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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正應用材料股份│玉山商業銀│益州化學工業│102年9月11日│80,325元│BA0000000 │
│ │有限公司周誠賢 │行台南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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