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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啟盟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風王企業│102年4月16日│23,070元│0000000 ││ │限公司曾俊欽 │行安南分行│有限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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