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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正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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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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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偉光電科技股份│兆豐商業銀│正億紙器│102年8月31日│30,202元│DH0000000 │
│    │有限公司王伯壎  │行台南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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