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正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富偉光電科技股份│兆豐商業銀│正億紙器│102年8月31日│30,202元│DH0000000 │ │ │有限公司王伯壎 │行台南分行│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