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康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惠飛利
- 訴訟代理人
- 鄭鈴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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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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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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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宥盛科技有限公司楊│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台灣康法股份有限公│102年5月31日 │34,415元 │ED0000000 │ │
│ │智鈞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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