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周碧蓮即鑫達輪胎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0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10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001 │利鑫交通股份有│第一商業銀│鑫達輪胎行│101年12月31日 │115,800元 │DA0000000 ││ │限公司陳慧真 │行麻豆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