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紹儀
- 代理人
-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10月15日 │71,009元 │AC0000000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002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9月15日 │48,650元 │AC0000000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