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請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代理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10月15日 │71,009元 │AC0000000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002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9月15日 │48,650元 │AC0000000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