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代 理 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 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10月15日 │71,009元 │AC0000000 │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 ├──┼────────┼─────────┼─────────┼───────┼─────┼─────┤ │002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9月15日 │48,650元 │AC0000000 │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