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泉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魏如莉
- 代理人
- 薛萬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3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001 │元冊科技股份有│兆豐商業銀│泉磐企業股│102年9月30日│70,686元│AN0000000 ││ │限公司陳盈發 │行府城分行│份有限公司│ │ │ │└──┴───────┴─────┴─────┴──────┴────┴─────┘